包装箱丢失也应履行“三包”
9月1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家用电器及售后维修行业典型维权实例及消费点评。
据介绍,家用电器类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家电质量、三包、售后服务等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为整顿和规范家电及售后维修服务,今年辽宁省对经销家用电器的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市场、维修网点等场所进行整治,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家用电器,以及在维修售后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15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66万元。
典型实例一:
商家借口包装箱丢失而推诿责任
消费者于某今年2月份购买了台彩电,使用一周后发现电视图像不清,经过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于某要求商家为其更换一台,商家却以电视外包装箱已被消费者丢弃为由,拒绝更换。
工商部门表示,消费者要求是合理的。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商家借口外箱丢失而推诿责任,不履行“三包”义务是违规的。最后,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电视机。
消费提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主要是针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在质量,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必须依据三包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以其他理由回避或者拒绝履行三包职责。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机等大件商品后要尽量使用其功能,并将包装保留一段时间,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方便退换货。
典型实例二:
承诺终生维修还收消费者服务费
市民付先生于2001年3月购买一台小鸭牌全自动洗衣机,2008年5月出现故障后,小鸭洗衣机售后服务人员为其维修,共收取维修服务费40元、零件费45元。但付先生发现当年购买洗衣机时,商家开具的信誉卡承诺终生提供维修,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不收取维修服务费,于是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经调解,付先生拿回了40元维修服务费。
消费提示: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如果经营者超出国家规定提供三包承诺,依照经营者承诺为准。
典型实例三:
过三包期经营者仍有修理义务
消费者付女士于2004年3月7日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台彩色电视机。2008年4月20日,消费者以机器显示颜色不正为由找到经营者要求予以修理。经售后技术人员监测,判定为机器显像管老化。由于商品已过保修期,只能负责有偿维修。消费者却要求免费维修,于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工商部门考虑到消费者家境困难,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损失,与经营者、售后服务单位及生产单位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协议,按电视机使用寿命折价退还电视机货款,电视机由售后服务单位收回,经营者一次性退给消费者货款1000元。
消费提示: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在一定期限内负有三包责任,在商品超过三包期限后,经营者仍然负有修理义务,但是为有偿服务。